關于就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保障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我部會計司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共同研究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組織本地區征求意見工作,并于2009年8月31日前將意見反饋我部會計司。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注冊會計師處 覃東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100820
聯系電話:010-68552933
傳 真:010-68552934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障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鑒證服務和其他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本辦法所稱鑒證服務,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按照《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對經濟事項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查,發表獨立、客觀、公正審查意見的服務,包括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和其他鑒證服務。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鑒證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收費項目、基準價及其上下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收費項目、基準價及其上下浮動幅度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可采取計時收費、計件收費或計時與計件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鑒證服務,可以實收資本、資產總額等反映鑒證對象規模的指標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用。即按實收資本、資產總額、利潤總額等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
第八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鑒證服務,可按照提供服務所需工作人時數和每個工作人時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工作人時數根據鑒證服務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時收費標準根據會計人員專業技能水平、鑒證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分別確定。
第九條 制定鑒證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以本地區鑒證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合理利潤等因素確定。
核定鑒證服務社會平均成本,應當以《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定的必要執業程序為依據,考慮執業責任風險和人員培訓費用等隱性成本。政府指導價的浮動下限應不低于本地區鑒證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
第十條 提供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承辦業務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提出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所,應當執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異地承辦業務,可以執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所在地或者承辦業務所在地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服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協議)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載明估算的有效工作人時數,結算以實際有效工作人時數計算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因一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鑒證服務時,會計師事務所的投標報價應當遵循本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鑒證服務收費的;
(四)違反規定以傭金、回扣等形式變相降低鑒證服務收費超